财税字(94)004号规定:从1994年5月1日起,农业产品的增值税税率由17%调整为13%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: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。综合以上规定:农产品的增值税税率为17%;但如果是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。另外,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农产品适用6%的征收率;商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适用4%的征收率。